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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时间:2023-09-05 09:51:27

    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作者:张文,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综合保障中心副科长。

     

    第二十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督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排除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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